建材之家讯:规范薪酬分配秩序: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切入点
薪酬收入分配是社会财富最基本的分配形式。它是社会公平最直接的窥视镜。与广大劳动者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百姓最为关心,也便于计算并采取相关措施调节。尤其是对于财产性收入不多或甚至没有的广大中低收入者,薪酬收入是他们主要的财富收入,幸福生活主要衡量指标。因此,规范薪酬分配秩序,减少薪酬分配不合理现象,关系广大民众利益和社会和谐,应该是深化改革,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切入点。
行业薪酬收入差距过大是当前薪酬分配秩序的突出问题。据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发布的数据,薪酬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我国按大行业划分是4.7倍(2009年),按细分行业是15.93倍(2008年)。而按大行业西方国家维持在1.6至3倍之间(2007)。统计数据还显示,我国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人数不到全国8%,工资和工资外收入却占全国的55%。
行政性垄断行业的高薪酬、高福利凭借的多是垄断红利、资源红利和政策红利,而非管理红利与技术红利
上述行业企业主要是大型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如果说,市场经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大型国企职工薪酬收入高,有其合理因素,因为它们会“赚钱”。但是,大型国企的巨额利润和由此带来的职工高薪酬收入,是靠公平市场竞争获得的吗?非也!国资委公布的2010年度央企利润排名,前五名为中石油、中国移动、中海油、中石化、神华集团,清一色的垄断企业。垄断因素、资源因素和政策因素成为大型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巨额利润和由此带来的职工高薪酬收入的重要来源。2011年9月,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了中国企业500强名单,63.2%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前10强全为国企。不少500强国企的经营绩效凭借的多是垄断红利、资源红利和政策红利,而不是管理红利与技术红利。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编辑出版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8)》分析认为,垄断行业的收入有1/3是靠各类特许经营权获得的。再深入分析还有资源税、资源产品价格等问题。中国大型国企的垄断并非一般的市场经济里的不当利用市场集中度的垄断,而是以国家政策和行政力量为主导的“行政性垄断”,其资源是通过行政力量操纵和赋予的,其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由于不当利用市场集中度形成的垄断,且难以根除。第一,行政性垄断行业的高薪酬、高福利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其高薪酬、高福利源于对公共资源的掠夺和市场配置机制的侵害。上述500强中,国企经营效率远低于民企。第二,行政性垄断行业高薪酬、高福利导致对公平的伤害。在公平的分配机制下,应该是“多劳多得”。但是,行政性垄断行业职工不需要多劳就可以比其他行业多劳者获取更高的收入,形成行政性社会不公,降低政府公信力。第三,行政性垄断行业高薪酬、高福利会造成实体经济空心化。薪酬是要进入成本的,成本是要进入产品和服务价格的。行政性垄断行业许多是与实体经济关联的上游行业和横向服务行业,它们的高薪酬提升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吸走了实体经济的大量财富,导致实体经济的高成本与低利润,降低了实体经济职工的薪酬,进一步扩大了行业收入差距,导致实体经济资本和人才流失,实体经济将丧失经济活力。大量民间资本因此从利润微薄的实业中抽离演变为热钱,进入房地产和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投机,导致实体经济空心化,就业岗位流失。第四,行业行政性垄断是高收费乱收费的根源。
规范垄断行业薪酬分配秩序还得依照《反垄断法》的要求,充分引入、激活市场竞争
针对垄断行业与其他行业的薪酬收入差距过大现象,今年2月七个部委联合制定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强调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实行双重调控,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这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是由市场来决定的。长期来看,用行政手段对工资加以干预甚至管制,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因此,更为重要的是,规范垄断行业薪酬分配秩序,还得依照《反垄断法》的要求,充分引入、激活市场竞争,依靠市场的力量逐步打破垄断行业“一企独大”的垄断地位。但戒除“行政垄断”并非易事,必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其阻力一是来自利益因素;二是来自思想因素。后者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问题,公有制的实现问题。因此,需要破除思想禁锢和利益阶层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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